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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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et Supervision Commission Of Zunyi Municip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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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市场监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64项)

发布时间: 2021-07-12 09:53 字体:[]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

项依据

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可

权限内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主席令第15号)第六、十四、一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主席令第55号)第九、十二、十三、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主席令第20号)第九、十四、十五、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十六、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四、五、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四、七、二十六、三十八、四十二、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四、十八、二十二、二十五、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四、十五、二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二、四、七、十三、十八、二十二、二十六条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59号)第二、八、十五、十六、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市场主体服务与审批监督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

行政许可

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台、港、澳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等83个被授权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4〕第45号)

《工商总局关于授予贵州省遵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八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3〕10号)

《工商总局关于授予贵州省贵安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3〕55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市场主体服务与审批监督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

行政许可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变更、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授予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管理权。被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职权

《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等83个被授权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4〕第45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市场主体服务与审批监督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

行政许可

权限内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发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主席令第16号)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

(二)相关媒体批准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
(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
(五)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
(六)场所使用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应当将准予登记决定向社会公布;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市场主体服务与审批监管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

行政许可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主席令第22号)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附件2第103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市场主体服务与审批监督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

行政许可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3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下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市场主体服务与审批监督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

行政许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市场主体服务与审批监督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

行政许可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主席令第31号)第一百一十二条  国务院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一条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市场主体服务与审批监督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9

行政许可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四十二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111项

《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附件2第20项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附件2第20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市场主体服务与审批监督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

行政许可

权限内计量标准器具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主席令第16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市场主体服务与审批监督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1

行政许可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十五条  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4号)第四条  凡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型式批准。型式批准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器具的型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而进行的行政许可活动,包括型式评价、型式的批准决定。型式评价是指为确定计量器具型式是否符合计量要求、技术要求和法制管理要求所进行的技术评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附件2第8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市场主体服务与审批监督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2

行政许可

权限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卷、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49项  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全文条款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市场主体服务与审批监督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3

行政许可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市场主体服务与审批监督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4

行政许可

权限内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附件2第13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市场主体服务与审批监督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5

行政许可

权限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主席令第16号)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附件2第15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市场主体服务与审批监督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6

行政许可

国家规定范围内的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八条  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负责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市场主体服务与审批监督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7

行政许可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2018年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关于切实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368号)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供应单位方能发售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2018年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关于切实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368号)

市场主体服务与审批监督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8

行政检查

对陈化粮销售、运输、使用环节监管,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国务院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分别按照职责组织实施全国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分别按照职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

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科、公平交易监督管理科、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9

行政检查

对汽车经营企业和汽车集中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17年《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三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消费环境与广告监督管理科、市场主体服务与审批监督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0

行政检查

网络交易信用分类监管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三十九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市场主体服务与审批监督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1

行政检查

对企业公示信息抽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服务与审批监督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2

行政检查

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检验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质量发展与监督管理科、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广告监督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3

行政检查

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药品管理法》(2019年主席令第31号)

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六条

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4

行政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

《药品管理法》(2019年主席令第31号)

第一百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抽样应当购买样品。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5

行政检查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主席令第4号)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6

行政检查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质量发展与监督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7

行政检查

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标准物质的监督检查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4号)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制造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不得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型式。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型式批准。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

标准计量认证监督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8

行政检查

对在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检查责任:对相关领域及人员组织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督。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标准计量认证监督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9

行政检查

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15总局令第163号第三十三条  国家认监委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组织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年度资质认定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涉及国家认监委或者其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由其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上报或者通报

1.检查责任:对相关领域及人员组织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督。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第六章

标准计量认证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0

行政检查

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和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主席令第2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六十四条

质量发展与监督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1

行政检查

对被授权单位开展授权的计量检定、测试工作实施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1989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第十五条  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开展授权的计量检定、测试工作,必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

1.检查责任:对相关领域及人员组织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督。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标准计量认证监督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2

行政检查

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主席令第22号)第一百一十条第(一)、(二)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3

行政检查

进入医疗器械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4

行政检查

对假冒专利、专利侵

权纠纷进行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主席令第8号)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贵州省专利条例》(2015年黔人常务(2015)6号)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在查处专利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或者物品实施现场检查、摄像、拍照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涉嫌侵犯方法发明专利权的,必要时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

(五)对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涉案物品进行抽样取证

(六)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七)调查与专利案件有关的其他事项

专利管理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基层村(居)组织应当予以协助。有关当事人应当协助调查并提供证据,不得拒绝、阻碍,不得转移、毁损证据,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相关市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予以协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移、毁损已查封或者扣押的物品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5国家知识产权局令71号)第三十五条 经调查,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应当予以处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证据、理由和依据

(三)处罚的内容以及履行方式

(四)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在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被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涉及行政处罚的移送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四条《贵州省专利条例》第二十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知识产权与信息化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5

行政检查

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第三十七条  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但尚未出厂、销售的,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告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标准计量认证监督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6

行政检查

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第三十八条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外资认证机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和销售,以及出口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标准计量认证监督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7

行政检查

价格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主席令第92号)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贵州省价格条例》(2003年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营者有价格违法倾向或者轻微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进行调查、告诫、并予以制止

1.检查责任: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贵州省价格条例》第二十八条

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8

行政检查

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检查

《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10年9月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应依法持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定期综合审查制度。收费单位接受检查时,应如实提供帐表、凭证等资料

1.检查责任:依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9

行政检查

对食品(含食盐)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一百一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食盐专营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纳入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计划,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表明食用农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销售者应当暂停销售;抽查检测结果确定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被抽查人对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结论仍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七、八十九、一百一十二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三条,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确定各阶段责任。

食品安全协调科、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经营监管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处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40

行政检查

对化妆品监督抽样检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

第四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对举报反映或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化妆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进行专项抽样检验。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药品化妆品监管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1

行政检查

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审定后,依法进行奖励。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广告监管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2

行政检查

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3年8月修正)《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58号,2014年4月修订)第八十二条:“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进行辨认。”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0月国务院令第422号)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699号修订,2018年7月31日施行)第十三条:“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国务院令第202号)第十八条。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6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7号,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监总局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三条至第十三条。

1.检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被调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予处罚、责令改正、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或不构成侵权的决定。

4.积极履职责任: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商标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知识产权监管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3

行政确认

股权出质的设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

市场主体服务与审批监督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4

行政确认

对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主席令31号)第五十二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国家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规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

第五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

市场主体服务与审批监督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5

行政奖励

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主席令31号)第一百零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有关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503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1〕505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的行为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一条

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6

行政奖励

对举报食品等产品安全问题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的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第21号主席令)第一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第21号主席令)第一百一十五条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科等科室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7

行政奖励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503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

地方各级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地方财政按年度核拨,单独立户、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奖励标准及相关要求由省级政府统筹指导规范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第21号主席令)第一百一十五条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8

行政奖励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主席令第22号)第六条第二款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八条

质量发展与监督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9

行政奖励

对特种设备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主席令第4号)第十条   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0

行政奖励

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主席令第22号)第十条第二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九条第三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八条

质量发展与监督管理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1

行政裁决

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规章】《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国家计量局1987年发布)

第六条  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并根据仲裁检定的需要提交申请书副本

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委托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仲裁检定的,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条

标准计量认证监管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2

行政裁决

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0号)

第四十二条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理责任: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有关部门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严格履行生效裁决书的有关内容。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服务与审批监督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3

行政裁决

对专利侵权纠纷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贵州省专利条例》(黔人常备〔2015〕6号)第十七条 专利侵权纠纷由市、州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理责任: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有关部门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严格履行生效裁决书的有关内容。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六十条

《贵州省专利条例》(2015年发布)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与信息化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4

行政裁决

对气瓶监检过程中受检单位和监检机构争议的处理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2003年第46号)第二十一条  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受检单位和监检机构发生争议时,可提请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质监部门处理。必要时,可提请上一级质监部门处理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理责任: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有关部门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严格履行生效裁决书的有关内容。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2003年第46号)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5

其他类

工商登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备案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 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市场主体服务与审批监督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6

其他类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不受流通过程影响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免于经营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市场主体服务与审批监督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7

其他类

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主席令第4号)第七十二条  特种设备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五、创新质量发展机制(二)健全质量评价考核机制。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质量工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业质量工作的评价指标和考核制度,将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评价内容。加强考核结果的反馈,强化考核结果运用,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依据。严格质量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加大警示问责和督导整改力度,严肃查处质量事故涉及的渎职腐败行为

1.登记责任:根据事故报告或举报,对事故进行登记。

2.核实责任: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核实。

3.报告责任:按事故报告相关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事故。

4.调查责任:按照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8

其他类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 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市场主体服务与审批监督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9

其他类

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服务与审批监督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0

其他类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八条

市场主体服务与审批监督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1

其他类

组织全市计量比对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2008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7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计量比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地方计量比对由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单位、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比照本办法执行

1.负责计量比对的组织及监督管理工作。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确定责任

标准计量认证监督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2

其他类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69号)第十三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法承担责任。第十四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二)产品技术要求;

(三)产品检验报告;(四)临床评价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以及标签样稿;(六)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七)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

产品检验报告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可以是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免于进行临床评价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确保提交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服务与审批监督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3

其他类

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三十一条 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在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医疗器械备案人自行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可以在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产品备案时一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即完成生产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服务与审批监督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4

其他类

使用采标 标志企业备案审查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0号)第十条采用国际标准的中国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发布、出版、组织实施和监督,同中国其他标准一样,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实行备案审查制度。企业使用采标标志,应向受理备案的部门一式三份报送以下材料

备案报告。内容包括:采标产品名称、采用标准的来源、产品达标状况、批量生产情况、备案单位(盖章)。备案报告格式见附件

提供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文本。如属于采用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应附报采用标准的中文译本

产品是按采标的企业标准生产的,必须提供由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出具的采标企业标准符合等同、等效采用相应国际    标准要求或符合相关国际标准规定的证明材料

提供能证明稳定生产的产品质量检验数据和产品质量达到标准规定的结论;《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告2015-1号》二、省人民 政府决定下放的事项目录第10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发出补正告知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审核通过,则予以受理;审核不符合要求,则要 求申请单位提交补正资料;审核不通过或补正后仍不符合 要求,则不予受理,申请材料退回原单位)。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市场主体服务与审批监督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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