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政务公开 公众服务 公众互动 专项工作
当前位置:首页>公众互动>调查征集

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遵义市校外托餐托管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19 08:56 分享:

为加强和规范托餐托管服务机构管理,保障托管未成年学生人身健康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根据市人民政府安排,我局起草了《遵义市校外托餐托管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在前期征求意见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遵义市校外托餐托管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二稿),现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修改意见或建议的请于2024年418日前反馈至我局。联系电话:0851-28226705,邮箱:553181069@qq.com

附件:1.《遵义市校外托餐托管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2.《遵义市校外托餐托管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第二稿)起草说明。

                                       2024年3月18日

附件1:

遵义市校外托餐托管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修改意见稿第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托餐托管服务机构管理,保障托管学生人身健康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托餐托管服务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为未成年学生提供接送(非车辆)、就餐、午休、看管等服务的经营性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托餐托管服务机构的设立、经营、管理和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开办条件

  托餐托管服务机构的举办者应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托餐托管服务机构。。中小学在职教师严禁开办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主要参照《贵州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条 托餐托管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应当无违法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并持有卫健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主要参照《贵州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条 托餐托管服务机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托餐托管服务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使用“学校”“教育”“教学”“文化”“培训”“辅导”“托辅”等名称(主要参照《贵州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托餐托管服务机构应具有与其服务项目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确保餐托活动正常运行。

托餐托管服务机构应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服务场所(含办公用房、托餐托管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以自有或租用场所托餐托管的,应提供托餐托管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托餐托管场所不得选用城乡居民住宅、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简易用房、无产权证房屋、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托餐托管服务机构与加油加气站、变电站、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安全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招收小学生的托餐托管服务机构,托餐托管场所不应设置在2层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招收中学生的托餐托管服务机构,托餐托管场所不应设置在3层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使用或租用自建房作为经营场所的,在经营活动前,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且应符合商业用房标准。(主要参照《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贵州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试行)》

托餐托管服务机构的场地面积应有与服务内容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确保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扎堆、不拥挤、易疏散。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2米,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托餐托管服务机构不得有与相关教学设施设备。(主要参照《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贵州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第十条   托餐托管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一)消防设计要求:托餐托管服务机构消防设计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中有关公共建筑(儿童活动场所)的要求执行。

)安全疏散要求:1.各房间的疏散门不少于2个,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疏散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米,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每张床铺应至少有一边设置宽度不小于0.5米的通道;2.不得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防盗网或影响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应在内部设置易于开启的装置。

)消防设施设置要求:1.根据建筑的规模和性质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消防设施。2.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装修材料要求:不得使用可燃、易燃材料和有毒材料进行装修,装修材料必须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并符合《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的要求。(主要参照《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贵州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十一  托餐托管服务机构应根据所开设托餐托服务项目及规模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配备主管人员1(有女生午休托餐托管服务机构应配备女性主管),其他工作人员与学生应按不低于1:20的比例配备。主要参照: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十二  托餐托管服务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开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主要参照: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章 申办程序

第十举办托餐托管服务机构应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之后,提供餐饮服务的,在具备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的条件下,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经营登记证》。(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食品生产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等相关规定要求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登记。(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依法登记的托餐托管服务机构名单及其登记信息,在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网站上予以公开,并将开办托餐托管服务机构的名称、开办地址等基本信息同级教育体育部门(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申请人(托餐托管服务机构)在申办市场主体设立登记、食品经营许可或小餐饮经营登记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

十六托餐托管服务机构应当在开展经营活动之前向乡镇(街道)备案,并提交《托餐托管服务机构基本情况及从业人员情况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经营登记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属于经营性自建房的)、《防消验收材料》、健康证明等材料,乡镇(街道)在收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备案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将备案情况及时抄送托餐托管服务机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托餐托管服务机构需变更登记或许可内容的,应依法到原登记(许可)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事项。涉及经营场所变更的,同时向乡镇(街道)报告。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托餐托管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已经备案托餐托管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经营登记证》等相关行政许可证件,不得开设半日制、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不得从事与校外托管工作无关的其它业务接受社会监督;

(二)托餐托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确保托餐托管服务机构学生人身安全;

(三)应合理确定托管收费标准并在服务场所显目位置公示;

(四)托餐托管服务机构应当封闭管理,安装监控设备,监控范围覆盖厨房、餐厅、活动室等重点场所,视频录像资料保存至少3个月;学生托管时间必须始终有工作人员看护,有效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护被托管学生安全;

(五)根据托餐托管服务协议的约定保障学生的途中安全;学生未按时到达托餐托管服务机构的,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

(六)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卫健部门出具的健康合格证明;保证托餐托管服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符合有关要求,预防传染病;洗涤用具、床上用品有标识、不混用,并做到每日清洁、定期消毒,做好记录;

(七)经营场所应当保证室内环境整洁,及时通风,保证空气质量;学生休息场所应安装换气装置;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应配置与其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配备安全有效的防控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及时清运废弃物;

(八)场内设紫外线消毒灯,每日对室内空气、物品、玩具等进行紫外线消毒,做好消毒记录,紫外线消毒灯开关应设置在学生不易碰触到的位置;

(九)经营场所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十)餐饮器具消毒保洁设施应当符合卫生要求,保证食品安全卫生,实行分餐制,预防食物中毒;

(十一)卫生间设洗手池、蹲便池,地面用防水、防滑材料铺设,每日应对地面、洗手池、便池进行清洗消毒;

(十二)托餐托管服务机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及其它容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经营登记证》托餐托管服务机构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做好采购台账记录并保留一年;建立食品留样制度,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专用设备

(十三)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卫生事件时,托餐托管服务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扩大,立即拨打120,并向属地镇(街)和市场监管、卫健等部门报告,同时立刻通知学生监护人;

(十四)托餐托管服务机构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证场所符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齐配足消防设施、器材,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组织消防演练;

(十五)出现突发事件时,应立即保护、救助学生,并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

(十六)托餐托管服务机构应当对托管学生及学生家长电话登记造册,并主动将托管学生及对应的托管接送人员等资料告知学生监护人;

(十七)严格实行男、女学生分寝午休制度,应保证一人一床,床铺不得高于两层,不得设置通铺、地铺,床与床之间有适当间隔;

(十八)在托管服务期间,引导学生遵守公共秩序,避免干扰所在区域其他居民正常生活;

(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监委、公安部、司法部、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健委、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印发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托餐托管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否则将根据不法侵害结果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职责

第十九条  托餐托管服务机构不得开展教育辅导培训活动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含学科或非学科),不得留宿学生过夜,也不得从事与学生校外托管无关的其他业务(含学科或非学科,《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二十托餐托管服务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实行属地监管原则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全部进入本机构收费专用账户。托餐托管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收取费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主要参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

二十一托餐托管服务机构要与学生家长(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托管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退费与争议解决办法,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不得收取公示之外的任何费用,且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主要参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

第二十二条  托餐托管服务机构停止经营活动,在市场主体拟注销登记前,要对预收取的费用进行清算,退还委托协议剩余期限的托管费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清算公告结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注销登记。(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托餐托管服务机构的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建立起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当地县(自治县)、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政府办公室、市场监管、教育体育、卫健、住建、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税务、消防等部门和各镇(街)等组成。成立托餐托管服务机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局。

条 部门职责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经营性托餐托管服务机构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工作负责食品经营许可的审批和日常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督促托餐托管服务机构建立进货记录、清洗消毒、健康查体、饭菜留样等制度,定期对托管机构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查处,督促整改;对托餐托管服务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托餐托管服务机构收费公示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对托餐托管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收费不公示行为

(二)教育体育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各中小学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引导学生家长自觉履行好第一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对确有托餐托管服务需求的要选择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托餐托管服务机构,并通过签订托餐托管协议、索取收费发票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严格管理在职教职工禁止在职教职工开办或参与托餐托管服务机构工作;探索做好校内课后服务,努力减轻群众负担;对面向未成年学生的托餐托管服务机构开展违法违规教育培训的查处。

(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托餐托管服务机构的传染病防治、生活饮用水进行监督管理,强化各类传染病的防控和宣传,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托餐托管服务机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对涉及房屋内部墙体结构改造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与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部门:负责对托餐托管服务机构开办者和从业人员身份的审查,负责对托餐托管服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托餐托管服务机构的治安案件;负责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对从事接送托管学生的车辆及驾驶员进行管理,依法协助做好非法托餐托管服务机构取缔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托餐托管服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指导托餐托管服务机构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指导和督促托餐托管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齐配足消防器材设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应急疏散演练,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监督燃气企业对托餐托管服务机构经营场所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做好对托餐托管服务机构周边区域的综合治理工作,清理和查处学生托餐托管服务机构未经审批私设广告(宣传)牌或标语行为

)税务部门:负责依法对托餐托管服务机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及时查处;

)其他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部门职责范围内行使对托餐托管服务机构相关管理职责。

条 镇(街)职责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学生托餐托管服务机构负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对托餐托管服务机构定期检查的长效机制;对辖区内托餐托管服务机构建立台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经营者、从业人员、机构地点、房屋业主、联系电话、证照情况、消防情况、卫生情况及建筑安全情况等,全面、准确、及时掌握托餐托管服务机构基本情况;每月对登记备案的学生托餐托管服务机构进行不少于1次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书面提出并督促整改;督促社区居委会指导监督托餐托管服务机构依法签订学生课后托管协议书;对于不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的无资质托餐托管服务机构应主动向托管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清理整治

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将托餐托管服务机构纳入本社区的安全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托餐托管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无证照或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镇(街)及有关部门,协助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 托餐托管服务机构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自行设立托餐托管服务机构、学校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开办托餐托管服务机构或在托餐托管服务机构兼职领取薪酬、学校与托餐托管服务机构违规合作谋利、托餐托管服务机构开展课外辅导服务活动等行为,由教育体育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镇(街)工作人员在托餐托管服务机构审批登记、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章 附

第三十条  学生家长、亲友之间互助提供托餐托管,且托管学生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属本办法所称托餐托管服务机构范畴。

三十一  办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托餐托管服务机构,应重新申请登记,对不达标准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整改不到位的,要按规定终止托餐托管活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条 在本办法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和省、市规定执行。

三十三本办法自202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X日。

附件2:

《遵义市校外托餐托管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二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目前,对托餐托管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家、省均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据。

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不适用托餐托管服务机构,《贵州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也只明确了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要求,对托餐托管服务机构也未作出具体规定。

目前,在我市市场监管系统登记的市场主体共计1881户,涉及托餐托管较多,由于没有明确具体行业主管部门和无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易造成托餐托管服务机构无序发展,且易带来安全上的风险。为切实规范和强化全市托餐托管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托管学生人身健康安全,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由我局牵头起草《遵义市校外托餐托管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我局高度重视《管理办法》起草工作,主要领导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组建起草专班。专班高频调度,精心谋划,认真开展起草工作,力求文稿及符合上级政策,又切合遵义实际,具有操作性、可行性,2023年3月10日至3月20日,我局联合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成立调研组,到仁怀市、正安县、红花岗区开展了校外托餐托管情况专题调研,听取县(市、区)部门情况汇报,并走访了现有校外托餐托管服务机构,全面了解校外托餐托管服务机构现状。于2023年7月底形成了《管理办法》草稿。初稿形成后,于2023年8月书面征求了相关市直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形成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第一稿),2024年3月14日,我局组织召开法制审查专题会,根据法制审查意见,再次对章节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并形成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第二稿)

二、起草依据

1、《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4、《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贵州省小餐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5、《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6、《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

7、《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总则、开办条件、申办程序、监督管理、附则五部分三十三条。

(一)总则

明确了《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餐托管服务机构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二)开办条件

明确了举办者、责任者、从业人员的条件及要求。规定了中小学在职教师严禁开办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兼职

餐托管服务机构的名称作出具体规定。

明确了托餐托管服务机构场所、面积、消防和人员配置要求。对使用或租用自建房作为经营场所的,在经营活动前,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三)申办程序

明确了托餐托管服务机构需要取得营业执照》,提供餐饮服务的,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经营登记证》规定了托餐托管服务机构应当在开展经营活动之前向乡镇(街道)备案。

(四)监督管理

用二十款内容细化了托餐托管服务机构的具体职责。

明确了托餐托管服务机构不得开展与托餐托管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留宿学生过夜

明确了托餐托管服务机构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要求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对托餐托管服务机构拟注销的需要费用清算,经公告后再注销登记。

要求县级设立领导小组,规定了市场监管、教育体育、卫健、住建、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税务、消防等部门和(街、村(居)的监督管理职责。

明确了托餐托管服务机构经营活动中法律责任。明确了学校与托餐托管服务机构违规合作谋利托餐托管服务机构开展课外辅导服务活动等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各有关职能部门、镇(街)工作人员在托餐托管服务机构审批登记、监管工作中职责

(五)附则

明确了学生家长、亲友之间互助提供托餐托管,且托管学生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属《管理办法》所称托餐托管服务机构范畴”。

明确了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托餐托管服务机构,应重新申请登记,对整改不到位的,要按规定终止托餐托管活动。

明确了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主办单位: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技术: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黔ICP备19012189号

网站标识码:5203000109 电话号码0851-28653820 地址 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12号 网 站 地 图网站年报

贵公网安备 52030302000503号

COPYRIGHT 2010 ZUNYI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