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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被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台、港、澳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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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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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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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受理部门 |
遵义市工商局 |
办理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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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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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窗口 |
遵义市红花岗区凤凰南路136号国际会展中心三楼遵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遵义市工商局窗口A004、A005、A006,乘坐1路、3路、9路、26路、33路、旅游1路等公交线路经停, 可在凤凰山广场公交站点上/下车。百度地图http://j.map.baidu.com/0DGL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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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星期五上午09:00-12:00,星期五下午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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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申请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申报(地址):https://zwfw.guizhou.gov.cn/?areacode=520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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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设立登记:1.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2.注册资本高于6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3.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5.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变更及注销登记条件:省工省局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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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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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
不涉及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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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不需要公示。 |
年审或年检 |
请于每年1月1日到6月30日申报上年度年报。网址名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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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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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
政务服务大厅工商服务窗口现场咨询或拨打咨询电话0851-282292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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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诉 |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督查科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投诉电话0851-28220000、0851-28220925投诉或通过遵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长信箱、 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投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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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遵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科 0851-231190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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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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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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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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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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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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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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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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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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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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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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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法定依据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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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
第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 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 企业,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 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外国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 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生产 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不 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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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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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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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适合设立、变更、备案登记) |
原件1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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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
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份,并列贴在需粘贴的位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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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司章程 |
原件1份。使用A4纸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公司章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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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提交1份应由原件持有人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应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原件持有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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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
每份决议提交原件1份。使用A4纸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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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住所使用证明 |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提交原件1份。使用A4型纸。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或其他产权证明提交复印件1份,使用A4纸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公司住所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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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提交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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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
原件1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1】 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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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原件1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其他有关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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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1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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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份,并列贴在需粘贴的位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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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
原件1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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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
原件1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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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名称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原件1份 |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名称变更: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企业集团)变更核准通知书》、其他有关文件、营业执照正副本。 投资者名称变更: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其他有关文件、营业执照正副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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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
《住所登记表》原件1份,租赁协议、产权证、无偿使用证明、当地政府出具的证明等复印件1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住所变更: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其他有关文件、营业执照正副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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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职文件 |
原件1份 |
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法定代表人变更: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其他有关文件、营业执照正副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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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
原件1份 |
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其他有关文件、营业执照正副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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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 |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原件1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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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
此项材料需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 复印件应当由原件持有人加盖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或由委托代理人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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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
原件1份 |
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股东变更: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其他有关文件、营业执照正副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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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各1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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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
原件1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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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份,并列贴在需粘贴的位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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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
原件1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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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决议、决定、文件 |
原件1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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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
原件1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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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
原件1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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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原件1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7其他有关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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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各1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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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
是否有特殊环节:无 |
是否收费: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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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及描述: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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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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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 |
环节 |
步骤 |
办理入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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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王丁玉 吴炯 |
5个工作日 |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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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与受理 |
受理 |
王丁玉 吴炯 |
当场受理 |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4.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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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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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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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王丁玉 吴炯 |
2个工作日 |
核对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外资三法的规定。 |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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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决定 |
决定 |
蔡晖 |
2个工作日 |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初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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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事项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2.不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不予行政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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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送达方式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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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 |
制证 |
王丁玉 吴炯 |
1个工作日 |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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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行政许可的制证:《营业执照》。 2.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登记通知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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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发证 |
何培江 |
9个工作日 |
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营业执照》。 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登记通知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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