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6-11 13:00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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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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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5203000095007143572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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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受理部门 |
遵义市工商局 |
办理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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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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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窗口 |
遵义市红花岗区凤凰南路136号国际会展中心三楼遵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遵义市工商局窗口A004、A005、A006,乘坐1路、3路、9路、26路、33路、旅游1路等公交线路经停, 可在凤凰山广场公交站点上/下车。百度地图http://j.map.baidu.com/0DGL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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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星期五上午09:00-12:00,星期五下午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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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申请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申报(地址):http://www.gzegn.gov.cn/index.jspx?areaId=520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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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企业从事下列生产经 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一)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二)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 承包;(三)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四)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五)国家允许从事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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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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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
不涉及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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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不需要公示。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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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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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
政务服务大厅工商服务窗口现场咨询或拨打咨询电话0851-282292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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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诉 |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督查科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投诉电话0851-28220000、0851-28220925投诉或通过遵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长信箱、 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投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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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结果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遵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科0851-276159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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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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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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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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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
第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 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 企业,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 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外国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 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生产 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不 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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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定依据 |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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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机关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附件2.《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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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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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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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 |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
国家工商总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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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
国家工商总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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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 |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
国家工商总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7.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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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项目合同 |
项目合同 |
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目录》四、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项目合同。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摘要 )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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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
国家工商总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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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每份决议提交原件1份。使用A4纸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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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
国家工商总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由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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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 |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
国家工商总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9.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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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验资报告 |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
国家工商总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8.验资报告。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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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提交原件,其他材料提交复印件。 |
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目录》四、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0.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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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
提交原件1份。 |
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目录》四、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1.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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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
是否有特殊环节:无 |
是否收费: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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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及描述: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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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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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 |
环节 |
步骤 |
办理入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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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王丁玉 吴炯 |
5个工作日 |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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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与受理 |
受理 |
王丁玉 吴炯 |
当场受理 |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4.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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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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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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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王丁玉 吴炯 |
2个工作日 |
核对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外资法律法规的规定。 |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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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决定 |
决定 |
蔡晖 |
2个工作日 |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初步意见。 |
1.申请事项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准予行政许可;2.不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不予行政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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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送达方式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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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 |
制证 |
王丁玉 吴炯 |
1个工作日 |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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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营业执照》。 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登记通知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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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发证 |
何培江 |
9个工作日 |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营业执照》。 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登记通知书》 | |||||||||||||||||||
遵义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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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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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5203000095007143572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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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受理部门 |
遵义市工商局 |
办理对象 |
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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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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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窗口 |
遵义市红花岗区凤凰南路136号国际会展中心三楼遵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遵义市工商局窗口A004、A005、A006,乘坐1路、3路、9路、26路、33路、旅游1路等公交线路经停, 可在凤凰山广场公交站点上/下车。百度地图http://j.map.baidu.com/0DGL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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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星期五上午09:00-12:00,星期五下午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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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申请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申报(地址):http://www.gzegn.gov.cn/index.jspx?areaId=520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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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或证件:(一)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从事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应提交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批准文件;承包海洋石油工程的,应提交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同意函;承包陆上石油工程的,应提交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或其授权单位的同意函;外国银行设立分行的,应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承包房屋、土木工程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应提交建设部颁发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应提交该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按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属行业,分别提交相应的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不适用此项)。(四)外国企业所属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合法开业证明。(五)外国企业的资金信用证明。(六)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七)其它有关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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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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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
不涉及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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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不需要公示。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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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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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
政务服务大厅工商服务窗口现场咨询或拨打咨询电话0851-282292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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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诉 |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督查科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投诉电话0851-28220000、0851-28220925投诉或通过遵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长信箱、 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投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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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结果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遵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科0851-276159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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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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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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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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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
第十条 外国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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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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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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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 |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3.本材料原件1份。 |
国家工商总局《外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四、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提交材料规范 【20】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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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3.本材料原件1份。 |
国家工商总局《外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四、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提交材料规范 【20】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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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
提交原件,使用A4纸型。 |
国家工商总局《外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四、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0】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毋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批准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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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名称变更,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
提交原件1份。 |
国家工商总局《外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四、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提交材料规范 【20】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名称变更,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外国(地区)企业的名称变更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的名称变更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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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地址(营业场所)变更,提供变更后地址(营业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
申请人提交的本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住所登记表》原件1份,租赁协议、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复印件1份。 |
国家工商总局《外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四、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提交材料规范 【20】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地址(营业场所)变更,提供变更后地址(营业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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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负责人变更,提供负责人的任免文件及新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本材料应当提交原件1份。 |
国家工商总局《外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四、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提交材料规范 【20】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负责人变更,提供负责人的任免文件及新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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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经营范围变更,提供新增项目合同 |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提交原件。 |
国家工商总局《外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四、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提交材料规范 【20】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经营范围变更,提供新增项目合同。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从事石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新增项目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阶段期限及费用总额。经营范围中涉及从事石油及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项目终止时需提交国、地税及海关的清税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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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经营期限变更,在中国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进入生产期的外国(地区)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活动费用确认函 |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提交原件。 |
国家工商总局《外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四、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提交材料规范 【20】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经营期限变更,在中国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进入生产期的外国(地区)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活动费用确认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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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资金数额变更,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供验资报告 |
申请人提交原件1份。 |
国家工商总局《外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四、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提交材料规范 【20】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资金数额变更,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供验资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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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增设分支机构备案,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复印件,使用A4型纸。 |
国家工商总局《外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四、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提交材料规范 【20】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增设分支机构备案,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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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联络员变更备案 |
提交原件。 |
国家工商总局《外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四、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提交材料规范 【20】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联络员变更备案,提交联络员信息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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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
国家工商总局《外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四、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提交材料规范 【20】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营业执照复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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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
是否有特殊环节:无 |
是否收费: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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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及描述: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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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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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 |
环节 |
步骤 |
办理入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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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王丁玉 吴炯 |
5个工作日 |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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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与受理 |
受理 |
王丁玉 吴炯 |
当场受理 |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4.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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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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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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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王丁玉 吴炯 |
2个工作日 |
核对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外资法律法规的规定。 |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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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决定 |
决定 |
蔡晖 |
2个工作日 |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初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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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事项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2.不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不予行政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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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送达方式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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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 |
制证 |
王丁玉 吴炯 |
1个工作日 |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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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予行政许可的制证:《营业执照》。 2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登记通知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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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发证 |
何培江 |
9个工作日 |
1.准予行政许可的制证:《营业执照》。 2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登记通知书》 | |||||||||||||||||||
遵义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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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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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520300009500714019-005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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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受理部门 |
遵义市工商局 |
办理对象 |
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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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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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窗口 |
遵义市红花岗区凤凰南路136号国际会展中心三楼遵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遵义市工商局窗口A004、A005、A006,乘坐1路、3路、9路、26路、33路、旅游1路等公交线路经停, 可在凤凰山广场公交站点上/下车。百度地图http://j.map.baidu.com/0DGL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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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星期五上午09:00-12:00,星期五下午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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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申请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申报(地址):http://www.gzegn.gov.cn/index.jspx?areaId=520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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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外国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不再申请延期登记或提前中止合同、协议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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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收费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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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
不涉及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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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不需要公示。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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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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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
政务服务大厅工商服务窗口现场咨询或拨打咨询电话0851-282292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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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诉 |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督查科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投诉电话0851-28220000、0851-28220925投诉或通过遵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长信箱、 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投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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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结果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遵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科0851-276159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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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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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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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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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
第十一条:“外国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届满不再申请延期登记或提前中止合同、协议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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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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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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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 |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3.本材料原件1份 |
国家工商总局《外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四、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提交材料规范 【2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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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提交原件1份。另需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份,由原件持有人签名、注明“与原件一致”。使用A4型纸。 |
国家工商总局《外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四、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提交材料规范 【2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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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提交原件1份。 |
国家工商总局《外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四、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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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清算报告 |
提交原件1份。 |
国家工商总局《外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四、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提交材料规范 【2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清算报告。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交,应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的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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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
提交原件1份。 |
国家工商总局《外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四、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提交材料规范 【2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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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海关出具的办理完结证明 |
提交原件1份。 |
国家工商总局《外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四、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提交材料规范 【2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海关出具的办理完结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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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提交原件。 |
国家工商总局《外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四、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 提交材料规范 【20】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8.营业执照正、副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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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印章 |
提交印章 |
国家工商总局《外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四、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 提交材料规范 【20】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9.印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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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
是否有特殊环节:无 |
是否收费: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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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及描述: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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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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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 |
环节 |
步骤 |
办理入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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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王丁玉 吴炯 |
5个工作日 |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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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与受理 |
受理 |
王丁玉 吴炯 |
当场受理 |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4.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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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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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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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王丁玉 吴炯 |
2个工作日 |
核对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外资法律法规的规定。 |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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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决定 |
决定 |
蔡晖 |
2个工作日 |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初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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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事项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2.不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不予行政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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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送达方式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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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 |
制证 |
王丁玉 吴炯 |
1个工作日 |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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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准予注销通知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注销通知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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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发证 |
何培江 |
9个工作日 |
1.准予行政许可的发放《准予注销通知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注销通知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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