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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延期、变更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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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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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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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受理部门 |
遵义市工商局 |
办理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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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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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窗口 |
遵义市红花岗区凤凰南路136号国际会展中心三楼遵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遵义市工商局窗口A004、A005、A006,乘坐1路、3路、9路、26路、33路、旅游1路等公交线路经停, 可在凤凰山广场公交站点上/下车。百度地图http://j.map.baidu.com/0DGL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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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星期五上午09:00-12:00,星期五下午及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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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申请 |
申请人可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申报(地址):https://zwfw.guizhou.gov.cn/bmqjd.do?ocode=009500714&areacode=520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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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设定依据 |
1 |
法定依据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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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
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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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定依据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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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
第二十七条: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登记和企业名称核准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对企业拟变更的名称进行初审,并向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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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定依据 |
《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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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
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注:1、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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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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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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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原件1份 |
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由企业组建负责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不要求此批准文件); (四)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五)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书面证明; (六)代表或受托代理机构及受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及受托资格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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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机构及受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及受托资格证明; |
原件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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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代表或受托代理机构及受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及受托资格证明; |
纸质材料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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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全体投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
复印件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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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
是否收费:否 |
收费标准: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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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描述: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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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
是否有特殊环节:无 |
是否收费: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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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及描述: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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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 |
步骤 |
受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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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 |
吴炯 王丁玉 28260307 |
10个工作日 |
当场收件 |
报件材料齐全性、名称合法合规性。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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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吴炯 王丁玉 28260307 |
10个工作日 |
当场受理 |
报件材料齐全性、名称合法合规性。 |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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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 |
环节 |
组织人 |
所需时间 |
参加人员范围 |
结果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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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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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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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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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吴炯 王丁玉 28260307 |
当场审查 |
报件材料齐全性、名称合法合规性。 |
补正材料、退件,批准办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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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蔡晖 |
当场决定 |
报件材料齐全性、名称合法合规性。 |
意见正确的,决定同意; 意见不正确的,决定不同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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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许可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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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证与送达 |
制证 |
吴炯 王丁玉 28260307 |
当场制证 |
1、准予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不予登记的,打印《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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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何培江 |
当场送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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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立等可取 |
一般情况下能 |
审批公示及方式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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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及方式 |
无限制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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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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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办理结果 |
政务服务大厅工商服务窗口领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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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
政务服务大厅工商服务窗口现场咨询或拨打咨询电话0851-282292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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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 |
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督查科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投诉电话0851-28220000、0851-28220925投诉或通过遵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长信箱、 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投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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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审批清单 |
提供资料不全的;申请名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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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遵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科 0851-231190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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