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5 11:34 分享:
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版)(984项) | ||||||||
权责清单投诉举报电话:0851-28653920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责任科室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一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 |
行政处罚 |
对《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处罚 |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 |
行政处罚 |
对《个体工商户条例》二十三条处罚 |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 |
行政处罚 |
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处罚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 |
行政处罚 |
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处罚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 |
行政处罚 |
对《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七条第二款处罚 |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构成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贵州省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处罚 |
《贵州省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处罚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 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9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处罚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处罚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1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三条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三条 违反本标准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2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3 |
行政处罚 |
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4 |
行政处罚 |
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处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5 |
行政处罚 |
对《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处罚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6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7 |
行政处罚 |
对《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8 |
行政处罚 |
对《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处罚 |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9 |
行政处罚 |
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0 |
行政处罚 |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1 |
行政处罚 |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 【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2 |
行政处罚 |
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清算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3 |
行政处罚 |
对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在清算期间违法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4 |
行政处罚 |
对公司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违法活动的法律责任】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5 |
行政处罚 |
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 【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违法的法律责任】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6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 【假冒公司名义的法律责任】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7 |
行政处罚 |
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或者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逾期开业、停业、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8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公司违反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外国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9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吊销营业执照】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0 |
行政处罚 |
对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三款 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1 |
行政处罚 |
对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2 |
行政处罚 |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3 |
行政处罚 |
对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4 |
行政处罚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5 |
行政处罚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情节严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6 |
行政处罚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7 |
行政处罚 |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8 |
行政处罚 |
对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9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出租、转让、伪造或者承租、受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0 |
行政处罚 |
对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1 |
行政处罚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2 |
行政处罚 |
对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十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3 |
行政处罚 |
变更登记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4 |
行政处罚 |
对《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5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6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7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8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9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0 |
行政处罚 |
对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1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入其他物质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2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从事粮食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 第四十八条 从事粮食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3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粮食收购者有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 第四十四条 粮食收购者有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4 |
行政处罚 |
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5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6 |
行政处罚 |
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7 |
行政处罚 |
对《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使用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8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9 |
行政处罚 |
未经许可登记,擅自设立拍卖企业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0 |
行政处罚 |
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1 |
行政处罚 |
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2 |
行政处罚 |
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3 |
行政处罚 |
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4 |
行政处罚 |
对拍卖企业采用虚假宣传,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发布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的处罚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8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处罚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使用特殊标志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等行为的处罚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 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2 |
行政处罚 |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行政处罚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3 |
行政处罚 |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4 |
行政处罚 |
对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5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6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7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8 |
行政处罚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9 |
行政处罚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0 |
行政处罚 |
对广告代言人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1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2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3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处罚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5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6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7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8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9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90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91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92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视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93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修改为对《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94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修改对《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视情节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95 |
行政处罚 |
对组织策划传销的;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牟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96 |
行政处罚 |
对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处罚 |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97 |
行政处罚 |
对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9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对直销企业发生重大变更的,未依照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99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00 |
行政处罚 |
对《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01 |
行政处罚 |
对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02 |
行政处罚 |
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03 |
行政处罚 |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规招募直销员的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0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05 |
行政处罚 |
对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06 |
行政处罚 |
对直销员在直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07 |
行政处罚 |
对《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08 |
行政处罚 |
对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09 |
行政处罚 |
对直销企业违反保证金规定的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10 |
行政处罚 |
对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有欺骗、误导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内容的;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处罚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11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处罚 |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12 |
行政处罚 |
对《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军服承制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13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处罚 |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14 |
行政处罚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15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16 |
行政处罚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17 |
行政处罚 |
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18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的行政责任】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19 |
行政处罚 |
对《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行为处罚 |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20 |
行政处罚 |
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21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二款行为处罚 |
《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22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行为处罚 |
《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 合同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和接受监督检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23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24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25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26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27 |
行政处罚 |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六条处罚 |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28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29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九十七条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30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反窃电条例》第第二十条处罚 |
《贵州省反窃电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窃电装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和生产窃电装置的设备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31 |
行政处罚 |
对《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反兴奋剂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二)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三)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32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33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34 |
行政处罚 |
对洗染企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处罚 |
《洗染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35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可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或者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3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及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37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38 |
行政处罚 |
对倒卖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3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40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41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42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43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 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4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45 |
行政处罚 |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4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47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批发的加碘食盐碘含量不符合本省执行的国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召回,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食盐零售经营者销售的加碘食盐碘含量不符合本省执行的国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出售,没收其违法经营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销售的加碘食盐包装标注的碘含量不符合本省执行的国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4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等行为的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49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50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5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52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除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有关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53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54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5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56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57 |
行政处罚 |
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58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59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60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和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二)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61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62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63 |
行政处罚 |
对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64 |
行政处罚 |
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用人单位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65 |
行政处罚 |
对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 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66 |
行政处罚 |
对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处罚 |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九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6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6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6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70 |
行政处罚 |
对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逾期不改正,经税务机关提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71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仿真枪情节严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72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依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73 |
行政处罚 |
对强行出售联票的处罚 |
《贵州省旅游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强行出售联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联票销售所得,并处以联票销售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7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公开营业执照、许可证登载的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利用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
《贵州省旅游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开营业执照、许可证登载的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利用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设施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7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76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77 |
行政处罚 |
对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的处罚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78 |
行政处罚 |
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未经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企业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企业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79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8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81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82 |
行政处罚 |
对《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没收密码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8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2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84 |
行政处罚 |
对《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85 |
行政处罚 |
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86 |
行政处罚 |
从事无照经营的处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87 |
行政处罚 |
明知是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88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被吊销《摄制电影许可证》和《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逾期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
《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8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行政处罚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权予以取缔;造成职业中毒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经营所得,并处经营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9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91 |
行政处罚 |
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行政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 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92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九条 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9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94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95 |
行政处罚 |
对《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31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96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97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98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19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0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01 |
行政处罚 |
对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0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0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04 |
行政处罚 |
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05 |
行政处罚 |
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0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糖料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糖料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收购,并视情节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0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为的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08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0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12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1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贵州省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处罚 |
《贵州省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1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贵州省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处罚 |
《贵州省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1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贵州省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三、五项规定的处罚 |
《贵州省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三),(五)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1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贵州省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贵州省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和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1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处罚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18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发布)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19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发布)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20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发布)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21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发布)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22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发布)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23 |
行政处罚 |
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第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24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收费单位或者代收费单位违反公示制度的处罚 |
《贵州省价格条例》(2010修改)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25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价格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价格条例》(2010修改)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26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价格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价格条例》(2010修改)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27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向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收价款的处罚 |
《贵州省价格条例》(2010修改)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向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收价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难以退还的,责令公告查找;公告期届满仍无法退还的,依法予以没收。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28 |
行政处罚 |
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行为处罚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29 |
行政处罚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行为的处罚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30 |
行政处罚 |
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行为的处罚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31 |
行政处罚 |
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行为的处罚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32 |
行政处罚 |
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行为的处罚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33 |
行政处罚 |
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处罚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34 |
行政处罚 |
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行为处罚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35 |
行政处罚 |
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行为处罚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36 |
行政处罚 |
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行为处罚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37 |
行政处罚 |
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行为处罚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38 |
行政处罚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行为处罚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39 |
行政处罚 |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二十五条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40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10修改)第三十条 对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行为之一的,财政、物价检查机构除责令其将非法收入退还外,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可以单处或并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41 |
行政处罚 |
对《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2011修订)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42 |
行政处罚 |
对《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2011修订)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其向遭受损害的一方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43 |
行政处罚 |
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44 |
行政处罚 |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4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46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47 |
行政处罚 |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49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专利、继续侵犯同一专利权、协助侵犯专利权、协助假冒专利、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擅自转移毁损查封扣押物品、违法从事专利服务、专利中介违法执业等8种违法行为的处罚 |
(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十八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50 |
行政处罚 |
对《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51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52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53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54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55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5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57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58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59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60 |
行政处罚 |
对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61 |
行政处罚 |
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62 |
行政处罚 |
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刁难企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刁难企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63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64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65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6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67 |
行政处罚 |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6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69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70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71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 对以行贿、受贿或其他非法手段推销、采购《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所列产品的主要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72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73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74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75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八条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7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条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77 |
行政处罚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78 |
行政处罚 |
对服务业的经营者将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79 |
行政处罚 |
对隐慝、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80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8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 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82 |
行政处罚 |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83 |
行政处罚 |
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84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85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86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87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88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89 |
行政处罚 |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9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91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92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93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对个人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94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制造、销售、安装、使用的计量器具,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95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通过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二)未加碘食盐的零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对消费未加碘食盐作出专门提示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96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97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出租车计程计价器未按规定周期检定或者超周期使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电话计时计费系统装置、大型衡器、燃油加油机等其他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周期检定或者超周期使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98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99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移、变卖、损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被登记保存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凭证及资料,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00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计量检定、校准机构或者计量中介服务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证明或者泄露申请人技术、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取消计量检定、检测资格;给相关方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01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或者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或者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20%至5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02 |
行政处罚 |
对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03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04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05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0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的处罚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07 |
行政处罚 |
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责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绝整改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0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09 |
行政处罚 |
对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10 |
行政处罚 |
对《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没收淘汰的计量器具,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11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核定的区域销售食盐的;(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的;(三)将工业用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进行销售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12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并可处以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二)食盐零售经营者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13 |
行政处罚 |
对《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14 |
行政处罚 |
对《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15 |
行政处罚 |
对《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16 |
行政处罚 |
对《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17 |
行政处罚 |
对眼镜制配者违反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18 |
行政处罚 |
对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1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等的行政处罚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20 |
行政处罚 |
对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21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书、产品认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修改)第五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2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修改)第五十七条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2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修改)第五十九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修改)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2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修改)第六十二条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责令改正,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执业资格。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2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修改)第六十三条: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2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修改)第六十四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指定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2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修改)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3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修改)第六十八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31 |
行政处罚 |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32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33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34 |
行政处罚 |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35 |
行政处罚 |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36 |
行政处罚 |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37 |
行政处罚 |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违反《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处罚 |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停止执业资格1年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资格2年的处罚;逾期未改正的,给予撤销执业资格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38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给予撤销执业资格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39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其他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2年直至撤销执业资格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40 |
行政处罚 |
对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41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处罚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42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2016年版)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条例2020年版为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六十二条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4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44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45 |
行政处罚 |
对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46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47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48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49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50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51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52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53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54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55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56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57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58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59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60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61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62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63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6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65 |
行政处罚 |
对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三条 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66 |
行政处罚 |
对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6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68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六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6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7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八条行为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7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九条行为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7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行为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73 |
行政处罚 |
对电梯制造单位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一条 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74 |
行政处罚 |
对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行为之一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75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情形之一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76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77 |
行政处罚 |
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五条情形之一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五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78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79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七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80 |
行政处罚 |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81 |
行政处罚 |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九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8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一条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83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二条情形之一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84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85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86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87 |
行政处罚 |
对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六条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8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八条行为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89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行为的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在其出具的认证证书上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的,视为伪造认证证书。 第四十条 国家认监委通过信息系统,定期公布有机产品认证动态信息。 认证机构在发放认证标志之前,应当将认证标志、有机码的相关信息上传到信息系统。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90 |
行政处罚 |
对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91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92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93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委托人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行为的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94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95 |
行政处罚 |
对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企业违反《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的处罚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分别予以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96 |
行政处罚 |
对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违反《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行为的处罚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97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行为的处罚 |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98 |
行政处罚 |
对产品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检验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结论与数据行为的处罚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产品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检验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结论与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99 |
行政处罚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处罚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00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01 |
行政处罚 |
对在用能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或者进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用能产品的处罚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在用能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或者进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用能产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02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标注能效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效标识备案的,使用的能效标识不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的(包括不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的),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效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效标识备案的,使用的能效标识不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的(包括不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的),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03 |
行政处罚 |
对有《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处罚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04 |
行政处罚 |
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05 |
行政处罚 |
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06 |
行政处罚 |
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07 |
行政处罚 |
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3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08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09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10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电梯销售单位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五项规定之一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11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12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停止使用相关电梯,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13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未按要求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移交电梯技术资料,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设置障碍妨碍电梯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14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15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电梯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电梯条例》第六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16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电梯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电梯条例》第六十五条 电梯生产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17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电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电梯条例》第六十六条 电梯改造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未加贴电梯改造铭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18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电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电梯条例》第六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安装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19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电梯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电梯条例》第六十八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20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电梯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电梯条例》第六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21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电梯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电梯条例》第七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22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电梯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电梯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23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电梯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电梯条例》第七十二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按要求移交电梯技术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24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电梯条例》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电梯条例》第七十三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25 |
行政处罚 |
对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的处罚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第三十八条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26 |
行政处罚 |
对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处罚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九条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27 |
行政处罚 |
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的处罚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条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2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的处罚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予以警告,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2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修改)第五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30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和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修改)第五十七条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3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年修改)第六十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修改)第五十九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年修改)第六十一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修改)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33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修改)第六十二条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责令改正,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执业资格。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34 |
行政处罚 |
对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修改)第六十三条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35 |
行政处罚 |
对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修改)第六十四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指定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36 |
行政处罚 |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修改)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37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修改)第六十八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38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三条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39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四条 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40 |
行政处罚 |
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41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42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十七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43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4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45 |
行政处罚 |
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46 |
行政处罚 |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规定行为的处罚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47 |
行政处罚 |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48 |
行政处罚 |
对《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六条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49 |
行政处罚 |
对《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九条第一款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而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50 |
行政处罚 |
对《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 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51 |
行政处罚 |
对《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三条 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含外国制造商、经销商)或其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52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修理、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五条 制造、修理、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53 |
行政处罚 |
对已取得制造许可证的计量器具,在销售时,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或没有使用制造许可证标志的处罚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六条 已取得制造许可证的计量器具,在销售时,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或没有使用制造许可证标志的,责令其停止销售;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的,没收该种标准物质和全部违法所得。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54 |
行政处罚 |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七条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及组装的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55 |
行政处罚 |
对《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八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56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的处罚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九条 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57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行为的处罚 |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58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行为的处罚 |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59 |
行政处罚 |
对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60 |
行政处罚 |
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61 |
行政处罚 |
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零部件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缺陷调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6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63 |
行政处罚 |
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64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65 |
行政处罚 |
对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66 |
行政处罚 |
对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6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等的行政处罚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68 |
行政处罚 |
对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6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处罚 |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料必须保密。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70 |
行政处罚 |
对《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71 |
行政处罚 |
对《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7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7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74 |
行政处罚 |
对《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第八条 以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三)项和第六条第(一)、(三)项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按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75 |
行政处罚 |
对《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条第二款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所收购的棉花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应当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保证棉花质量。第三款棉花经营者应当分类别、分等级置放所收购的棉花。)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76 |
行政处罚 |
对《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条(一)按照国家标准,对所加工棉花中的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进行分拣,并予以排除;) 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并监督销毁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第八条(二)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并对加工后的棉花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标识应当与棉花质量相符;)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77 |
行政处罚 |
对《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条 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每批棉花附有质量凭证;(二)棉花包装、标识符合国家标准;(三)棉花类别、等级、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相符;(四)经公证检验的棉花,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其中国家储备棉还应当粘贴公证检验标志。)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78 |
行政处罚 |
对《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以上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第一款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应当建立、健全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的类别、等级、数量与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相符。第二款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保证国家储备棉质量免受人为因素造成的质量变异。第三款棉花经营者不得将未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79 |
行政处罚 |
对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规定行为的处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80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规定行为的处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棉花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棉花,不得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81 |
行政处罚 |
对在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规定行为的处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二条 严禁棉花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82 |
行政处罚 |
对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进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规定行为的处罚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执行国家标准及其检验方法、技术规范或者时间要求,或者出具的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不真实、不客观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地方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十六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进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及其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时间要求,保证客观、公正、及时。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的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应当真实、客观地反映棉花的质量、数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送检(委托)单位、批号、包数、检验依据、检验结果、检验单位、检验人员等内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83 |
行政处罚 |
对《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中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茧丝经营者收购蚕茧,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84 |
行政处罚 |
对《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中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茧丝经营者销售茧丝,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85 |
行政处罚 |
对《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中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建议主管部门对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 茧丝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茧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86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仪评的数据或结论和冒用质量保证条件审核意见书、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的规定行为的处罚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茧丝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茧丝,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87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贮存等茧丝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行为规定的处罚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88 |
行政处罚 |
对茧丝经营者隐匿、转移、毁损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规定行为的处罚 |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茧丝经营者隐匿、转移、毁损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毁损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89 |
行政处罚 |
对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尚不构成犯罪的规定行为的处罚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麻类纤维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条 禁止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麻类纤维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90 |
行政处罚 |
对《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在收购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收购麻类纤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91 |
行政处罚 |
对《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在加工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从事麻类纤维加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92 |
行政处罚 |
对《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麻类纤维经营者在销售麻类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销售麻类纤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每批麻类纤维应附有质量凭证; (二)麻类纤维包装、标识应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 (三)麻类纤维品种、等级、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相符; (四)经公证检验的麻类纤维,应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 第十六条 (四)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加工后的麻类纤维进行包装;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93 |
行政处罚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规定行为的处罚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麻类纤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94 |
行政处罚 |
对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规定行为的处罚 |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95 |
行政处罚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毛绒纤维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规定行为的处罚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毛绒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毛绒纤维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96 |
行政处罚 |
对《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毛绒纤维经营者收购毛绒纤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真实确定所收购毛绒纤维的类别、等级、重量;(二)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挑拣、排除导致质量下降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三)对所收购毛绒纤维的水分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四)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按类别、等级、型号分别置放,并妥善保管;(五)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按净毛绒计算公量。)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97 |
行政处罚 |
对《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加工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并监督销毁禁用的毛绒纤维加工设备,并处非法加工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挑拣、排除毛绒纤维中导致质量下降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三)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毛绒纤维分类别、分等级加工,对加工后的毛绒纤维成包组批;(四)按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加工后的毛绒纤维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且标识有中文标明的品种、等级、批次、包号、重量、生产日期、厂名、厂址;标识与毛绒纤维的质量、数量相符;(五)经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毛绒纤维,应附有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未经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毛绒纤维,应附有质量凭证,质量凭证与实物质量相符。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加工设备。)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98 |
行政处罚 |
对《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毛绒纤维经营者在销售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以及第二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补办检验,对拒不补办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批量销售未经过加工的毛绒纤维(以下统称原毛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进行包装要防止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混入包装;(二)类别、型号、等级、标识与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相一致;(三)经过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或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的毛绒纤维,须附有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标志或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的证书;既未经过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也未经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的毛绒纤维,附有质量凭证,质量凭证与实物质量相符;(四)对所销售的毛绒纤维按净毛绒计算公量;(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六)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毛绒纤维经营者销售经过加工的毛绒纤维,除应当保证所销售毛绒纤维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保证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要求。山羊绒纤维经营者批量销售山羊绒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第九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销售未实施公证检验的批量山羊绒,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地(市)级以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99 |
行政处罚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规定行为的处罚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应当建立健全毛绒纤维入库质量验收、出库质量检查制度,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毛绒纤维的类别、型号、等级、数量、包装、标识等与质量凭证相符。)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00 |
行政处罚 |
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毛绒纤维质量凭证、标识、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规定行为的处罚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毛绒纤维质量凭证、标识、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的证书。第九条毛绒纤维经营者销售未实施公证检验的批量山羊绒,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地(市)级以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01 |
行政处罚 |
对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规定行为的处罚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02 |
行政处罚 |
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 (二)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03 |
行政处罚 |
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一)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 (二)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三)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04 |
行政处罚 |
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一)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 (二)隐瞒缺陷情况;(三)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05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规定行为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06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规定行为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07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行为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08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0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贵州省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
《贵州省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三)、(五)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机动车经营单位和个人在交易中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贵州省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
《贵州省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和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机动车经营单位和个人在交易中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11 |
行政处罚 |
对《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在生产、销售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进行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12 |
行政处罚 |
对《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纤维制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禁止将下列物质用于加工制作絮用纤维制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13 |
行政处罚 |
对《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进行生产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纤维制品生产者应当对用于生产的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保证符合相关质量要求。记录保存时限不少于两年。 第十二条 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应当对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加工成的絮片、垫毡等原辅材料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14 |
行政处罚 |
对《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未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纤维制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标识,包括: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15 |
行政处罚 |
对《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学生服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学生服使用单位应当提供质量合格的学生服。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16 |
行政处罚 |
对《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17 |
行政处罚 |
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一)被抽样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二)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三)未经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复查合格而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的;(四)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样品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18 |
行政处罚 |
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二条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本办法第九条 监督抽查实行抽检分离制度。除现场检验外,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样产品的检验工作。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抽样机构、检验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实施抽样前以任何方式将监督抽查方案有关内容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二)转包检验任务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分包检验任务;(三)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四)在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期间,与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订监督抽查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同一产品的委托检验;(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开展产品推荐、评比,出具监督抽查产品合格证书、牌匾等;(六)利用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便利,牟取非法或者不当利益;(七)违反规定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收取抽样、检验等与监督抽查有关的费用。)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1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20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机械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21 |
行政处罚 |
对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22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处罚 |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二)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23 |
行政处罚 |
对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处罚 |
《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2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密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三十五条 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开展商用密码检测认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资质。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技术规范、规则开展商用密码检测认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密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销售或者提供未经检测认证或者检测认证不合格的商用密码产品,或者提供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商用密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社会公共利益的商用密码产品,应当依法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由具备资格的机构检测认证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商用密码产品检测认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避免重复检测认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2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应当标注水效标识而未标注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效标识的;伪造、冒用水效标识的处罚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者或者进口商未办理水效标识备案,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予以通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2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2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29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的; 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效标识的产品的;在网络交易产品信息主页面展示的水效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伪造、冒用水效标识的处罚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3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或者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31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32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33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34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3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36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37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3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3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40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41 |
行政处罚 |
对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42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43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44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名录中的物质;(二)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三)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婴幼儿配方食品;(四)生产经营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不一致。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4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46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47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48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49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影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属于单位违法的,还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50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51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52 |
行政处罚 |
对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或者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或者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5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处罚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54 |
行政处罚 |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55 |
行政处罚 |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5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5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5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5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后未重新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6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6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依法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62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者干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和调查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63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履行后,食品生产经营者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处理情况,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不得拒绝、逃避。在复检和异议期间,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停止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履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时,或者为处置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经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分析或者再次抽样检验,查明不合格原因。 第四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一步调查和分析研判,确认有必要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当及时通知。接到通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自查,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并报告相关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并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64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调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二)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三)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四)擅自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五)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终身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以外其他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复检机构有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撤销其复检机构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65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66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没收违法贮存、运输、装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用农产品,经公告后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67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68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69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70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71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提供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72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73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撤销登记。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74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禁止生产品种目录内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75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76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撤销登记。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77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78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79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80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81 |
行政处罚 |
对《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82 |
行政处罚 |
对《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83 |
行政处罚 |
对《食盐专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第三十一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盐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担任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8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规定情形的处罚 |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85 |
行政处罚 |
对《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禁止性规定生产经营食盐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86 |
行政处罚 |
对《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8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定点批发资格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并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88 |
行政处罚 |
对《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的,或者加碘食盐的标签未标明碘的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89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90 |
行政处罚 |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91 |
行政处罚 |
对商品零售场所没有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的行政处罚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92 |
行政处罚 |
对商品零售场所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93 |
行政处罚 |
对《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94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制作食品的工业用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和其他非食用盐,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95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食盐生产经营企业、使用食盐制作食品的企业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的;(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9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97 |
行政处罚 |
对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行为的处罚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加工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报请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后,取消其碘盐加工资格;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取消其碘盐批发资格。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98 |
行政处罚 |
对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行为的处罚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99 |
行政处罚 |
对在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碘盐的处罚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责任者改正,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00 |
行政处罚 |
对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的处罚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0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处罚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产品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0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以及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0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0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05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06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07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08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09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10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11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食品配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12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13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送餐人员未履行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送餐人员所在单位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14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15 |
行政处罚 |
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16 |
行政处罚 |
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17 |
行政处罚 |
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制定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18 |
行政处罚 |
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19 |
行政处罚 |
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未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2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21 |
行政处罚 |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22 |
行政处罚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23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24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25 |
行政处罚 |
对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26 |
行政处罚 |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二)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三)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四)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五)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六)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七)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八)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九)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十)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十一)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27 |
行政处罚 |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28 |
行政处罚 |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29 |
行政处罚 |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规定,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30 |
行政处罚 |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31 |
行政处罚 |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32 |
行政处罚 |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3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34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罚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35 |
行政处罚 |
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撤销注册证书,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36 |
行政处罚 |
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37 |
行政处罚 |
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38 |
行政处罚 |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39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40 |
行政处罚 |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41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42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43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44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45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46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47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48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未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49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七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下列严重后果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送通信主管部门处理: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50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51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52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53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54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55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56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57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58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59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60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61 |
行政处罚 |
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62 |
行政处罚 |
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63 |
行政处罚 |
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64 |
行政处罚 |
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乳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65 |
行政处罚 |
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从重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66 |
行政处罚 |
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67 |
行政处罚 |
对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68 |
行政处罚 |
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未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六条 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69 |
行政处罚 |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未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的;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7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7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72 |
行政处罚 |
对《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7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74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75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7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二)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三)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 (四)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 (五)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六)编造生产、检验记录; (七)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 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7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包装材料、容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一)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二)使用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生产药品,或者销售该类药品;(三)使用未经核准的标签、说明书。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7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7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未备案;(二)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临床试验申办者未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或者未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四)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五)未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或者报告;(六)未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七)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或者上市后评价。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8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81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82 |
行政处罚 |
对《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83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资质审核、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资质审核、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84 |
行政处罚 |
对进口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进口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85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8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8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后,拒不召回的,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拒不配合召回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8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其指定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适用本法有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法律责任的规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8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本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 (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 (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属于假药、劣药; (四)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造成人身伤害后果; (五)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经处理后再犯; (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90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9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撤销许可、吊销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92 |
行政处罚 |
对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9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9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五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吊销其执业证书。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9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的; (二)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9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9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9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99 |
行政处罚 |
对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0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0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擅自进行临床试验的,对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0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医疗机构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0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本条例规定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0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0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 (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四)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五)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0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07 |
行政处罚 |
对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08 |
行政处罚 |
对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09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10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11 |
行政处罚 |
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他单位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他单位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12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违法储存、运输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责令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13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有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违法储存、运输疫苗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14 |
行政处罚 |
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罚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15 |
行政处罚 |
对《反兴奋剂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反兴奋剂条例》 第四十五条 体育健身活动经营单位向体育健身活动参加者提供含有禁用物质的药品、食品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16 |
行政处罚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六十六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种植资格: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17 |
行政处罚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定点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18 |
行政处罚 |
对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19 |
行政处罚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2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21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相关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23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本条例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药品;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实验研究和研制活动。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24 |
行政处罚 |
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试对象造成损害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依法承担治疗和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26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从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现金交易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交易的药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27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2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给予处罚:(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二)药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进行生产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2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生产,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罚:(一)未配备专门质量负责人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监督质量管理规范执行;(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配备专门质量受权人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三)药品生产企业未配备专门质量受权人履行药品出厂放行责任;(四)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正常运行,药品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控制的记录和数据不真实;(五)对已识别的风险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无法保证产品质量;(六)其他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形。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3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3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3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3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3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3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3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3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3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4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4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收购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4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4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4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即恢复生产的;(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三)麻醉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因特殊情况调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未按规定备案的;(四)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47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本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4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在申请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5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5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5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5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八条 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5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被吊销许可证,逾期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5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九十二条 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对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注册、备案情况,制止并报告违法行为,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5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 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临床试验并改正;拒不改正的,该临床试验数据不得用于产品注册、备案,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5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5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5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5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0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5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九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九条 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单位和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件。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6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百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百条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6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6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6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处罚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备案变更。必要时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不能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取消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自查,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 第六十八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6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6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6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6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召回医疗器械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6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6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7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7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7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销售或者交易服务,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7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从事网络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事网络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7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7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7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78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信息;(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7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8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零八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零八条 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予以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8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8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8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8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8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5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相关许可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8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3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该项备案,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8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8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特殊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变更注册的,由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8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第五十七条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9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第十八条 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9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或者需要变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9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9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展销会举办者未按要求向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展销会基本信息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9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未按照要求对发生变化进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9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零八条 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予以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9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变更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9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未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影响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有效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9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生产条件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未按照规定报告即生产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9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0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违反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影响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有效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0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0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0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0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0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0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0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0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0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1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五十条 下列行为由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畜类产品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1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其他单位和个人超出限定区域销售小型牲畜定点屠宰点的畜类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1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九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许可经营活动或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15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16 |
行政处罚 |
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17 |
行政处罚 |
对市场主体未按要求变更登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18 |
行政处罚 |
对市场主体未按要求办理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19 |
行政处罚 |
对市场主体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20 |
行政处罚 |
对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在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21 |
行政处罚 |
对市场主体未按要求公示终止歇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22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市场主体登记,谋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 利用市场主体登记,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登记机关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2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2020年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构成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2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2020年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2020年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2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2020年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构成商业贿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2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权力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2020年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2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2020年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2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2020年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价格监管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3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2021年4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生态环境部令第40号公布 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生产者、经营者未保存相关信息或者记录的;(二)机动车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排放零部件生产者不配合调查的;(三)机动车生产者未提交召回计划或者未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的;(四)机动车生产者未按照要求将召回计划通知机动车经营者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未向社会发布召回信息的;(五)机动车经营者收到召回计划后未停止销售、租赁存在排放危害的机动车的;(六)机动车生产者未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或者召回总结报告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3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5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其他条款没有规定法律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监察机关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5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场所检查,不予配合或者拖延、阻碍监督检查正常开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3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5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被检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被检查单位在检查中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未在通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3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5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3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20年12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公布)第四十一条 批签发机构在承担批签发相关工作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3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20年12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公布)第四十二条 批签发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样品,或者故意瞒报影响产品质量的重大变更情况,骗取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申请疫苗批签发提供虚假数据、资料、样品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的,依照《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3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20年12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公布)第四十三条 销售、使用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生物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3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2020年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 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构成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3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2020年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 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4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2020年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 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4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2020年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 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构成商业贿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2020年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 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2020年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 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4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2020年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 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价格监管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4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22年3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实施集中的,依照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4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第四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4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第四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第四十二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其中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4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第四十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5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第四十四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5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第四十五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5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第四十六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5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第四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不履行法定核验、登记义务,有关信息报送义务,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5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第四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5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第四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5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第五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5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第五十三条 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管执法活动,拒绝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监管执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58 |
行政处罚 |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5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6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公布,根据2022年3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6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2018年8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公布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发证部门吊销相关证明文件: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6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2018年8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公布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发证部门吊销相关证明文件: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6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2018年8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公布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制度的;(二)未按照要求配备与其产品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的;(三)未保存不良事件监测记录或者保存年限不足的;(四)应当注册而未注册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用户的;(五)未主动维护用户信息,或者未持续跟踪和处理监测信息的;(六)未根据不良事件情况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的;(七)未按照要求撰写、提交或者留存上市后定期风险评价报告的;(八)未按照要求报告境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境外控制措施的;(九)未按照要求提交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分析评价汇总报告的;(十)未公布联系方式、主动收集不良事件信息的;(十一)未按照要求开展医疗器械重点监测的;(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6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2018年8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公布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6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6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6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6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二十二条 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场所运营单位接到求助后,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警报系统,组织人员进行搜寻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6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7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7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7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7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7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七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已经2021年7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未按照要求对发生变化进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76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商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零售商不得从事下列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一)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予以限制;(二)对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予以限制。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77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商收取或变相收取有关费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以下费用:(一)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二)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三)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四)店铺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78 |
行政处罚 |
心理咨询人员、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开展违规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遵义市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支队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7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