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1-20 11:59 分享:
案例1:仁怀市某某餐饮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材料案
案情介绍:2025年6月4日,仁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辖区餐饮外卖经营者线下实地核查时,发现仁怀市某某餐饮店(地址:仁怀市盐津街道城南社区陈香南路325号)存在使用过期食品原材料的情形。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2025年6月4日对仁怀市某某餐饮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材料的行为予以立案。案件已办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玫瑰花酱”2瓶、“脆哨”1包;2.处罚款5000元。
案例评析: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材料,易滋生大量微生物产生有害物质,一旦流入市场被消费者食用,极易引发肠胃疾病等风险,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本案的办理,及时清除了市场上的过期食品,促进了经营者守法经营,守护了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2:汇川区某某餐饮店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经营的食品案例
案情介绍:2025年4月11日,汇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辖区餐饮外卖经营者线下实地核查时,发现汇川区某某餐饮店(地址:遵义市汇川区湖滨二路1号楼16号门面)存在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建立、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清洗和维护餐饮服务设施导致烹饪环境脏乱的情形。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建立、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清洗和维护餐饮服务设施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当事人作为仅在网络开展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存在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经营活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清洗和维护餐饮服务设施导致烹饪环境脏乱的情形,极易引起疾病传播引发肠胃疾病等风险,威胁消费者健康。本案通过惩戒违法行为,倒逼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降低食源性疾病风险的同时可避免“劣币驱逐良币”,防止不守规商家通过低成本低质量经营挤占合规企业市场空间,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坚持“处罚与教育结合”原则,强化普法引导经营者合规经营,确保人民群众食品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3:桐梓县某某小吃店外卖经营者经营掺假掺杂肉制品案
案情介绍:2024年12月31日,桐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称“桐梓县某某小吃店在网络外卖平台上销售的牛肉串食品,怀疑该牛肉串并不是牛肉食品,怀疑商家用市场上的鸭肉冒充牛肉欺诈消费者”。经核查,当事人采购未含牛肉成分的预包装食品“至尊汼肉风味串”,经加工后在网络平台按招牌牛肉串(商品介绍页:主料为牛肉)进行销售。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用不含牛肉成分食品加工后冒充牛肉销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2025年3月13日,桐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75.32元;2.处罚款2000元。
案例评析:当事人利用外卖餐饮存在的消费者只能从公示的原料了解食品真实属性问题,通过虚假标注原料和掺杂掺假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入网从事外卖活动,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本案的办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定性掺杂掺假的违法行为,达到了规范网络餐饮食品应当公示真实的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依法打击掺杂掺假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产生的震慑效果。
案例4:习水县某某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售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5年4月29日,习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辖区餐饮外卖经营者线下实地核查时,发现习水县某某餐饮店(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丹霞社区5栋1-9号门面)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福临门芝麻香油”食品原料加工制售食品,主要通过美团、饿了么外卖平台进行网络销售。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福临门芝麻香油”食品原料加工制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过期食品;2.处罚款5000元。
案例评析: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制售食品,易滋生大量微生物产生有害物质,流入市场被消费者食用,极易引发肠胃疾病等风险,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本案的办理,及时清除了市场上的过期食品,促进了网络餐饮经营者守法经营,守护了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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