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1-19 11:13 分享:
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
《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
为规范行使《遵义市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公平公正,我局组织起草了《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于2025年12月18日之前通过发送邮件提出反馈意见。
联系电话:0851-28653920
2025年11月19日
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为规范行使《遵义市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禁止在红高粱收购、贮运中实施下列行为:(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收购、贮运的红高粱,并处以违法收购、贮运红高粱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免于处罚、不予处罚:
(一)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
(二)初次违反《遵义市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
(三)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者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
(一)当事人已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八)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九)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十)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十一)其他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
包括但不限于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第五条 减轻处罚过可参照下列规则确定罚款数额:
(一)具有一种减轻情形的,可以按照货值金额的35%以上确定罚款数额;
(二)具两种减轻情形的,可以按照货值金额的15%至35%之间确定罚款数额;
(三)具有三种减轻情形的,可以按照货值金额的0.5%至15%之间确定罚款数额。
(四)具有三种以上减轻情形的,可以按照货值金额的0.5%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第六条 从轻行政处罚,处罚货值金额50%以上至1.25倍以下罚款。
第七条 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1.25倍以上至2.25倍以下罚款。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二)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隐匿、转移、损毁、使用、处置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
(六)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从重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2.25倍以上至3倍以下罚款。
第十条 本指引自2025年12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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